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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1-29国际法指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是为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调整了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带来了世界各国的商品经济的流通,因为各国地域文化、生活习惯的不一样,处事风格也就存在着差异,而这种差异有可能带来各种不必要的矛盾和竞争,为减少或者避免这些现象的产生,必须要用一种全世界都通用的法律来制裁,国际法应运而生。
国际习惯法:实质上就是适用于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的国际法。国际法的构成有两个要素:
1.普遍的或区域性的国家实践;
2.这种实践为有关国家承认为法律。
国际习惯法常常是以早期条约的某些条款为其渊源,这些条款后来就被承认为法规。但是也有个别的国际法规则是由世界列强的大致相同的实践发展而成的。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只有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法没有相应的规则与之平衡的情况下才起作用,所以它的造法作用是辅助性的。这种原则必须是一般的法律原则,而不是作用范围有限的法律规则;它还必须得到有相当多的国家(至少包括世界上所有主要的法律体系)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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