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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0-07《经济法概论》课程重点强调可操作性和各法律法规之间的一体性,上课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证券法、税法、票据法、会计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市场秩序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涵盖了会计从业资格、物流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市场营销师、电子商务师等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这些也都有利于想要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
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一样,都是有其自身的产生与发展历史的。虽然在法学领域中提出经济法并使之逐步发展成为法学中的一重要分支和新兴的边缘性学科是始于20世纪初,但是就其基本的内涵而言,即国家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来管理社会经济而言,它就是阶级社会中最古老法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类社离不开衣、食、住、行等最基本的物质条件。为维护社会的存在,让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能正常运行,人们需要有一个共同的行为规则。恩格斯在《再论蒲鲁东与住宅问题》一文中指出:“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行为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人们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产生的经济关系,在原始社会由“习惯”来调整,到了阶级社会就山.‘法律”来调整了。
人类进人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为了适应自由商品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法学家从调整对象上把法律分成若干个部门,逐步形成了一个法律体系。1804年,法国在拿破仑执政时期制定了著名的法国《民法典》。这部法典继承和发展了《罗马法》,确立了“财产私有”、“契约自由”、“等价交换”等资产阶级的立法原则。恩格斯称之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法典”。调整着广泛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但无法对蓬勃发展的资木主义自由商品经济进行全面的调整。后来到1807年,法国又制定了一部《商法典》。《商法典》规定了商人身份、商业注册、商业公司、商业契约、海商等内容,是在《民法典》一般规范的基础上,对工商业加以特殊保护的规定。但是在制定民法、商法的同一历史时期,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管理社会经济,还制定了一些单行的经济法规,如英国政府13一18世纪制定的劳工法规、土地法规、谷物法规等。这说明,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经济法与民法、商法是同时存在的。
而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法,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革命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开始萌芽的。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经济立法工作的进程逐步加快。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基础,将所有的法律规范按调整对象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体。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基本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作为法律休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其他法律一样,都属于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来决定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为发展经济服务。社会经济关系是经济基础的基本构成要紊和主要内容,作为具体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经济法,与经济基础的联系最直接、最密切、最重要。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在实现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调整社会经济关系、调节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经济法概论》从大体上分析了经济法的规则和概念,是我们认识经济法的先决条件,从认识到了解再到深入的方式带领大家走进经济法的世界。